114年度彰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江敏慈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9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應陳報事項:
(一)原告就車牌號碼「RCR-6822」號車輛(下稱
系爭車輛)之交車及還車程序為何,是否有派人當場檢驗?
(二)原告所提供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之還車照片僅有右前方葉子板處用紅框標示有刮痕,
嗣於114年1月9日送廠維修時,增加右側前、後車門、右後葉子板處均有刮痕,則
上開損害是否為被告租車時所致?請提供系爭車輛自113年12月19日至114年1月9日之租賃紀錄。
(三)系爭車輛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何(提出計算式),並斟酌是否據以變更
訴之聲明。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
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訴之聲明),並
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
暨證據資料之
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