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補字第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丁明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