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補字第589號
原 告 張榮郎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29日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