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補字第61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薛鴻章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5日起訴時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萬9,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原告主張車牌號碼「KLF-8529」號車(下稱
系爭車輛)已達全損之狀態,請提出系爭車輛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及完整評估維修費用單據等資料,或向本院
聲請送鑑定單位鑑定。
三、原告補正及陳報之
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
按被告人數檢附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