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補字第68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149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8,5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本件
本票業經原告持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
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249號),則原告之票款
債權是否已全部或一部清償?並提出票款之相關還款明細。
三、原告陳報之
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
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
暨證據資料之
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