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補字第73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源霖
被 告 劉輝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3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