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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5 年度彰小字第 1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11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李家瑋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00樓                          之0
被      告  黃江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74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27,744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