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5 年度彰小字第 1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1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張崇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4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3,4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別:Costco聯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被告自114年6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萬3,497元(本金2萬2,349元、期前利息1,1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有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信用卡帳單附卷,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本金
性質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2萬2,349元
利息
114年8月19日
清償日
15%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