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小字第16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郭凱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其侵權行為地在臺中市霧峰區,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可稽,又被告
住所地在臺南市東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可參,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考量被告應訴之便利性,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