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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5 年度彰小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小字第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許守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設籍於彰化縣○○市○○路000號,固有本院依職權查閱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該址係彰化○○○○○○○○,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之機關,並供人久住或暫居之場所,尚難認登記於戶政事務所所在地即逕認為被告之居所。惟經本院以公務電話與被告聯繫,被告向本院表示被告實際居住於臺中市沙鹿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