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23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沅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1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
預供擔保新臺幣21,910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