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小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施慧貞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2,25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且若欲委任羅毓維為第二審之訴訟
代理人,應另提出
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