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281號
王亞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58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
預供擔保新臺幣35,580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
判決違背法令提起
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