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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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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5 年度彰小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小字第3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游博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設籍於臺北市萬華區,有本院依職權查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