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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5 年度彰小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3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蘇奕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986元, 及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限。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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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