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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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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5 年度彰小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3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皓軒  
被      告  張祐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591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29,591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