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435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被 告 廖慶瑋
蔡錦雲
廖耀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言詞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