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小字第48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以薰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彰小字第48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年8月5日下午4時2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廖婉凌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485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9.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最多以三期為限。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485元,為原告預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