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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5 年度彰小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小字第9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沈家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3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彰簡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院漏未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