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小調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MARTINUS WUYSAN 印尼國籍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
本件起訴狀之印尼文譯本(須蓋有翻譯社大印)及影本各一份。
二、本件被告為印尼國籍,本院
依職權查詢移民署「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顯示,被告已於民國114年6月20日出境,其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原告應陳報被告之最新住址以供送達,若無法得悉,則應
聲請對之為國外
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