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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5 年度彰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簡字第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黃資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戶籍地固設籍於彰化縣,有本院依職權查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經本院以公務電話與被告聯繫,被告向本院表示被告實際居住於臺中市北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