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簡字第118號
原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興妤建設有限公司、吳清輝、潘芯妤、鄭國雄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本院
乃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115年1月7日前補正,並於115年1月2日送達至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