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簡字第19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温振祥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25日上午11時40分於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一法庭(地址:彰化縣○○鎮○○路000號)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5年4月30日上午11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本院以公務電話與
被告聯繫,確認原對被告之送達不合法,為保障被告之訴訟權,
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