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簡字第28號
原 告 張素月
張志遠
張世照
張紘碩
張維堯
張靜雪
張志東
周麗玲
張家瑋
張哲誠
張進一
張文淵
張瑞騰
張瑞隆
張承棣
張炳煌
張炳裕
張炳富
張貴合
共 同
張李荊
張國華
張國賢
張國良
張國雄
洪政良
洪俊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3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有事實未盡明瞭尚待調查,而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