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簡字第492號
原 告 延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尚宜化粧品生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彰簡字第492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茲
被告於
言詞辯論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
1款之規定,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下午4時15分在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廖婉凌
通 譯 謝怡均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2,119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3,71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3,7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2,119元,為原告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