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RIA ZULIANA(中文譯名:莉雅)
相 對 人 凱富鼎盛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凱富鼎盛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不存在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
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
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雖分別定有明文。但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者,應檢具裁定送達後20日內已提起確認之訴之證明,向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法院為之。而依同條第3項聲請裁定許其供擔保停止執行者,亦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且尚未執行終結者,
始足當之,亦即以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為前提,倘
債權人僅取得
執行名義,尚未實際聲請實施強制執行,即無聲請停止執行之對象存在,亦無從裁定停止執行程序(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99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即本院115年度彰簡字第295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惟查,相對人固向聲請人聲請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508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然此非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事件,且經聲請人對此裁定提起
抗告中;又聲請人陳明停止相對人對
上開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所為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事項,因未有該特定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並有本院彰化簡易庭查詢表
可按,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本院無從認定已有得為停止執行之對象(即特定之強制執行事件)存在,核未符得為停止執行裁定之要件。是聲請人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