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簡調字第103號
原 告 吳孟庭 住○○市○○區○○路○○巷000弄00 號
陳聖閔
上列原告與
被告魏廷達、弘大物流有公司、大誠物流有限公司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魏廷達、弘大物流有公司、大誠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原告就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267號過失傷害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6號),並主張被告魏廷達之僱用人即被告弘大物流有公司或大誠物流有限公司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惟本件被告魏廷達係經本院刑事判決成立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
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魏廷達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
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車輛損失費新臺幣(下同)793,00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
上開損害部分依法應繳裁判費,該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21,5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求車輛損失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陳報事項:
㈠原告吳孟庭部分:
⒈原告請求將來醫療費用部分,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必要相關治療療程(含治療項目、治療
期間、預估費用)之證明文件及支出單據影本。
⒉原告請求不能工作損失部分,應陳報每月購貨及營運成本及相關單據影本(如: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進貨單據等證物影本)。
⒊原告請求勞動力減損部分,應陳報請求時間、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並說明是否
聲請送醫療機構鑑定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評估報告應包含「AMA(美國醫學會永久障礙評估指南)障害分級」及「工作能力減損百分比調整」】並預墊鑑定費用?如是,請提供鑑定機構之名單供本院審酌。
⒋原告吳孟庭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
⒌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㈡原告陳聖閔部分:
⒈原告陳聖閔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
⒉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