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簡調字第25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倪明哲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雖以「倪明哲」為被告,然經本院
依職權調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料,查得「倪明哲」並
非車牌號碼000-0000號(下稱肇事車輛)之當時駕駛,請前來本院
閱卷,並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
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為外籍人士,應補正其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暨入出境資料,並以書狀補正其國籍護照號碼及效期內之居留證號碼、年籍身分證明文件、正確送達地址等。
二、應陳報之事項:查
系爭事故之肇事車輛駕駛人另有其人,
而非肇事車輛登記之車主,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交通事故相關資料查閱
無訛,若原告仍主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登記之車主「倪明哲」為肇事之
侵權行為人,應提出相關證明並具體表明本件
請求權基礎。
三、請依
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以
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完整之
訴之聲明),並按
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