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補字第126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泳任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廖原益並
非原告公司
法定代理人或經理人,法定
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廖原益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名義出具之
起訴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三、應陳報之事項:
(一)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何(提出計算式),並斟酌是否據以變更
訴之聲明。
(二)本件事故之肇責原因及比例。
四、原告補正或陳報之
上開書狀及事證,均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