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相彣、陳**間請求撤銷
不動產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
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即算至起訴時原告之債權總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
裁判意旨
參照)。請查報
本件原告主張
持有之債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1月29日)止之債權總額(並請分列本金、利息等各項金額),及主張撤銷標的之價額(即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分別為何,並提出相關依據及計算式,再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
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四、請依
上開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
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及正確
訴之聲明、附表,並提出被告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
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正確之聲明、附表等),並按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不用檢附土地登記謄本、異動謄本、戶籍謄本)。
六、其他應陳報事項:
㈠被告陳相彣於民國112年2月間已陷於無
資力之相關證據。
㈡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價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系爭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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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彰化縣○○鎮○○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彰化縣 ○○鎮○○路0段000巷00號) | |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