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補字第2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丁子捷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已調回交交通事故資料,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前來
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以「丁子捷」為被告,然未記載其住所或居所資料,亦未記載其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致本件起訴對象尚
難認特定,原告應陳報其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
住居所等人別資料。
二、請依
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
起訴狀(補正被告之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不用檢附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