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補字第286號
原 告 陳永捷
上列原告與
被告撼動健身有限公司、黃瑞堯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二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應陳報之事項:
㈠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之最新建物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年籍資料勿遮隱)及異動索引。
㈡陳報租賃
標的物(不含土地)之交易價額,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如購入系爭房屋之買賣文件、價金收據、估價報告、近期相鄰同類
不動產成交行情證明、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等)。如無法提出交易價額資料,應陳報鑑定機關向本院
聲請鑑定系爭不動產價額。
㈢提出系爭房屋(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完整房租收付款明細表。
二、原告應
按陳報租賃標的之交易價額,加計起訴前已到期之租金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每月80,000元計算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自115年2月9日起算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月25日止)45,333元(計算式:80,000元/月×【17/30】月=45,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應徵之
裁判費。
三、原告陳報之
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除登記謄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