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補字第299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璇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
聲請閱卷,並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廖原益並
非原告公司
法定代理人或經理人,法定
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廖原益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名義出具之
起訴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
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原告之訴,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且
上開規定,
小額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亦有明定。查本件被告蔡○璇係於民國000年0月生,於原告起訴時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且未婚,無訴訟能力,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原告起訴雖以蔡○璇為被告,然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蔡○璇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亦未陳明被告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原告應向本院聲請閱覽卷宗後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被告之身分證字號及
住居所等人別資料。如被告蔡○璇之父母
離婚或其他因素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者(例如受
停止親權之宣告、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應以行使被告蔡○璇親權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四、應陳報之事項:
(一)被告蔡○璇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何(提出計算式),並斟酌是否據以變更
訴之聲明。
(三)本件事故之肇責原因及比例。
五、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蔡○璇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居所、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並按
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免附戶籍謄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