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補字第480號
原 告 李仲益
上列原告與
被告利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股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文到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陳報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一審
裁判費。
二、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
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
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
主文,並為將來據以
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如係給付之訴,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必須明確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有關被告應將原告持有之81,840股登載於「登記資料」部分,所指「登記資料」究係何所指?尚有不明,原告應予表明至明確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之程度。三、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應另提出繕本一件,俾以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