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補字第58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榮田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事項:
(一)原告所提出之服務廠估價單與請求原因及事實欄三所述之修復費用之金額不符,應提出修理費用280,000元之項目為何(零件及工資應分項列明)、計算式、計算依據及相關單據影本(應經車行簽章)。
(二)車牌號碼「AWR-2039」(下稱
系爭車輛)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
(三)車輛修理前、後之彩色清晰照片。
(四)系爭車輛之投保資料。
(五)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何(提出計算式),並斟酌是否據以變更
訴之聲明。
(六)肇事責任比例。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
上開書狀及事證,均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