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補字第59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蘇裕弘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主張車牌號碼「AHD-2352」號車(下稱
系爭車輛)已經報廢,應提出無法修繕之證明(如:車行評估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過鉅之證明)及系爭車輛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及完整評估維修費用單據等資料,或向本院
聲請送鑑定單位鑑定。
(二)系爭車輛殘體如何處置,是否
拍賣?若有,請提供車輛殘體拍賣金額及相關單據。
(三)本件事故之肇責原因及比例。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
上開書狀及事證,均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