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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5 年度彰補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60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PV-9625之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前來聲請閱卷(含交通事故卷宗、PV-9625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號碼、居所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號碼、住居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