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補字第670號
原 告 康耀慶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
兩造就派遣工約定(即何時派幾人、自民國112年4月每人每日1,500元、自112年5月起至同年8月每人每日1,700元、自112年9月至同年10月每人每月1,200元計算)有無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契約、派工單、完整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之相關紀錄)。
㈡原告為誠信水電工程行實際負責人之證據。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
上開書狀及事證,均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有涉及原告個資部分,請自行事先塗抹遮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