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補字第714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尤勝宗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事項:
(一)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27,020元與事實理由欄二主張之車輛損害費用38,600元及估價單、統一發票
所載之金額不符,應陳報請求金額27,020元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均請分別列計工資、零件、塗裝等費用)。
(二)車輛修理前、後之彩色清晰照片。
(三)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何(提出計算式),並斟酌是否據以變更訴之聲明。
(四)肇事責任比例。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
上開書狀及事證,均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