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補字第847號
原 告 享和紡織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金清間請求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三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
適於
強制執行,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
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將廠牌TOYOTA、2.5噸、橘色之推高機乙台(下稱
系爭推高機)返還予原告」等語,並未具體明確且特定請求被告返還之推高機之出廠年份、規格、型號、型式、機號為何,顯然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並未具體明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應陳報之事項:系爭推高機之交易價額,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如購入之買賣文件、同期同規格推高機中古市場行情等)。
三、原告應
按陳報系爭推高機之交易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應徵之
裁判費。
四、原告補正或陳報之
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