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彰補字第85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DO DINH THONG(中文姓名:杜庭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補
正本件
起訴狀之越南文譯本(須蓋有翻譯社大印)及影本各一份。
三、本件
被告為越南籍,依「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顯示其已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出境,其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原告應陳報被告在國外之最新住址以供送達,若無法得悉,則應
聲請對之為國外
公示送達。
四、原告補正之
上開書狀及事證,均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譯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