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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5 年度彰補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858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建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維軒之所有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96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查被繼承人許維軒(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死亡,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應陳報許維軒有無其他繼承人及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查許維軒之繼承人許瀚元、劉奕珊、許祐誠、許凱竣均已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於115年4月8日彰院國家康115年度司繼字第514號准予備查在案),若均已拋棄繼承,應提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或許維軒遺產管理人,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三、應陳報之事項:
  ㈠提出經被繼承人許維軒簽收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完整影本(含附件)。  
  ㈡敘明原告請求之金額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算利息之請求權基礎(法律規定、契約條款)為何?  
四、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不用檢附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5萬2,662元(含違約金1,800元)
1
利息
15萬862元
115年2月28日
115年7月27日(起訴前一日)
(150/365)
15%
9,299.71元
小計
9,299.71元
合計
16萬1,96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