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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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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5 年度彰補字第 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86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慶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3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應陳報事項:陳報本件完整帳務明細表(含歷次還款金額,本金、利息請分別列計)  
三、原告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被告人數檢附書狀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62,264元
1
利息
62,264元
115年4月18日
115年6月24日
(68/365)
9.54%
1,106.63元
2
違約金
62,264元
115年5月19日
115年6月24日
(37/365)
0.954%
60.21元
小計
1,166.84元
合計
63,43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