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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0 年度壢簡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533號 即 被 告 王文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 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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