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609號
原 告 冠柏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三寶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昕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044,15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僅繳納50
0 元,尚欠10,8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