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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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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0 年度壢簡字第 6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609號 原   告 冠柏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三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044,15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僅繳納50 0 元,尚欠10,8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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