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766號
原 告 真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治國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徐潁桀即有穗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清償債務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