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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0 年度壢簡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766號 原   告 真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國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徐潁桀即有穗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清償債務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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