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856號
原 告 林明美
林柏伶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南方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遷讓房屋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向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預納
本件測
量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
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
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
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
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又
上開規定中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
分割
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
提解費等,當事
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皆包含在內,辦理民事訴訟
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條第4 項亦
可資參照。
二、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應將占用原告所有之桃園縣○○
鄉○○○段○○○○○號、1042之5 地號、1042之6 地號、1043
之1 地號、1044地號、1047之6 地號等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
)返還予原告,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9 日會同
兩造及桃園
縣大溪地政事務所(下稱大溪地政事務所)地政人員至系爭
土地
履勘,並囑託大溪地政事務所繪測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
面積。
惟因測量費為新臺幣(下同)20,600元,原告僅預納
4,000 元,尚餘16,600元未繳納,致大溪地政事務所
迄未將
測量成果圖檢送本院。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大溪地政事務所預納測量費用16,600元。若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不預納,本院將定期命被告南方草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等墊支,屆期被告南方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亦不為墊支時,本件依法即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4
個月兩造仍未預納或墊支者,即視為撤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