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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0 年度壢簡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856號 原   告 林明美       林柏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方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向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預納本件測 量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中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 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當事 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皆包含在內,辦理民事訴訟 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條第4 項亦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應將占用原告所有之桃園縣○○ 鄉○○○段○○○○○號、1042之5 地號、1042之6 地號、1043 之1 地號、1044地號、1047之6 地號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返還予原告,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9 日會同兩造及桃園 縣大溪地政事務所(下稱大溪地政事務所)地政人員至系爭 土地履勘,並囑託大溪地政事務所繪測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 面積。惟因測量費為新臺幣(下同)20,600元,原告僅預納 4,000 元,尚餘16,600元未繳納,致大溪地政事務所迄未將 測量成果圖檢送本院。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大溪地政事務所預納測量費用16,600元。若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不預納,本院將定期命被告南方草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等墊支,屆期被告南方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亦不為墊支時,本件依法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4 個月兩造仍未預納或墊支者,即視為撤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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