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范姜群隆
大茂物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德雄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銘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月9日所
為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
略以:被告公司所在地是中壢,營業聯絡地點也在
中壢,人員
居所也是中壢周邊,若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訴
極為不便等語。本院審酌
本件被告范姜群隆、大茂物流通運
股份有限公司之
住所、營業所均是在桃園縣,若至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應訴確有不便,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規定,認
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