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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1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范姜群隆       大茂物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德雄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銘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月9日所 為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公司所在地是中壢,營業聯絡地點也在 中壢,人員居所也是中壢周邊,若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訴 極為不便等語。本院審酌本件被告范姜群隆、大茂物流通運 股份有限公司之住所、營業所均是在桃園縣,若至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應訴確有不便,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規定,認 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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