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515號
原 告 玖泰顥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力棟
被 告 鼎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荷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本件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