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055號
原 告 唯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明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兆豐針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伍
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
判費伍仟零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哲瑜